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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潜水行业的现状分析与潜水员的健康安全管理建议

发布者:刘文武等 发布时间:2017/4/6 11:30:03 阅读:次 【字体:

 1 前言 

我国是一个潜水古国,也是一个潜水大国,有着近 500 万平方千米的海域面积和约1 万平方千米的江河湖泊面积, 潜水资源极为丰富。潜水活动发展至今,已经成为国民经 济、国防、体育运动和健身娱乐以及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 一种技术手段[1]。随着潜水事业的发展,潜水员的数量不断 增加。潜水员是潜水事业发展的主体,尤其是在商业潜水和 军事潜水中,他们的健康和安全事关潜水事业的前途和 命运[1]。 潜水员健康与安全保障机制,应体现在健全的行政法 规、部门规章、潜水及水下作业技术规则体系、潜水医学保障 体系、健全的潜水行业管理部门等,并依据潜水法规及技术 规则实施有效地监督管理。主要的发达国家均已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潜水法规及技术规则,并依据这些法规及技术规则 进行了有效地监督管理[2]。目前,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 潜水行业相关法规及技术规则,但有关潜水员健康和人身安 全保障的组织管理体制尚不够健全和规范,也未与国际潜水 组织和机构有关潜水员健康和安全保障的运行机制接轨。 

2 我国潜水员健康与安全管理现状 

2. 1 潜水作业的管理 我国的潜水作业发展至今,其管理 机构存在较大变更,还有待进一步明确。自新中国成立至 今,潜水行业一直由交通运输部门主管,期间,具体潜水业务 管理部门演变过程是从交通运输部航务总局、航务工程总 局、海河运输总局、水运局、港务监督局、海难救助打捞局负 责,到目前是由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具体负责潜水业务管 理工作[3]。然而,仍然有相当部分的民营潜水企业处于“无 政府”状态。他们不知道归谁管,或声称没人管,或者是不该 管的部门在管。这些单位的潜水事故和潜水疾病的发生率 极高、患病潜水员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,严重威胁潜水 员的健康与生命安全。

 2. 2 潜水行业规章制度 为保障潜水员的健康与安全,便 于常态化管理,自1999 年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

理办法》以来,先后制定了有关潜水、打捞的一系列国标、部 标及行业标准。现有有关法规3 部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 员管理办法》 ( 原交通运输部 3 号令 )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潜 水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年 审办法》,现有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8 部以及其他相关 条例和规定等共 64 部,使我国潜水员的健康与安全基本纳 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。其中直接涉及潜水员安全与健康 的标准和法规主要有以下8 项: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 办法( 原交通运输部3 号令) ,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,职业潜水员体格检查要求( GB20827-2007) ,职 业潜水员心理选拔方法及评价( GB/T24557-2009) ,职业性减 压病诊断标准( GBZ24-2006) ,潜水呼吸气体及检测方法 ( GB18435-2007) ,空气潜水减压技术要求( GB/T125212008) ,200 m 氦氧饱和潜水作业要求( GB/T2455-2009) 。总 体来说,我国的潜水行业标准较为丰富,但对于某些标准和 法规,颁布的时间较早,为适应潜水行业的发展,有必要进行 修订或更新;有些标准和法规我国尚未出台,还有待潜水行 业专家和行政管理部门,在充分研究、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细 化、明确,尽快对现有的标准和法规体系进行充实。

 2. 3 潜水及水下作业技术规则体系 潜水及水下作业从业 人员包括潜水监督、潜水医师、潜水医士、高气压急救员、潜 水设备技术员、生命支持技术员、操舱员及各类潜水员等。 虽然我国对上述某些人员的培训和/资质标准进行了要求, 但大部分缺少,尚待明确。此外,由于某些要求在实施过程 中存在着权责不明、部门之间存在交叉现象,导致不少要求 和标准存在着执行不力的现象;由于某些标准为非强制性标 准,内容也有待改善,因而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。

 2. 4 潜水医学保障体系 潜水作业与其他行业接触的有害 因素有所不同,因在水下作业,呼吸着高分压气体且大多为 单人作业,一切防护措施主要由本人来完成。大部分从事潜 水捕捞作业的潜水员上岗前虽然经过相关部门的专业培训, 但对潜水防护知识却了解甚少。部分潜水员虽然对防护知 识有所了解,也知道其危害性,但在实际作业中他们并不按 照规则操作。特别是一些自携式轻装潜水员,为了能在较短 的时间内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而违反潜水作业操作规则,超 深度、超时限、超次数的作业,大多在高压气瓶内供气量不 足、自身吸气较费力时才上升出水,致使在上升过程中不能按照减压规则减压出水。相当一部分潜水员都患过多次急 性轻、中度减压病,而又未得到正规、系统、有效的治疗。有 的潜水员因未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和未参加工伤保险, 也未做上岗前及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,当骨坏死病变已累 及关节面出现临床症状和体征时,由于责任不清致使用人单 位不愿承担治疗、赔偿责任。潜水员则选择放弃职业病诊断 而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。有些因患潜水疾病不宜从事潜 水的潜水员,为了能继续从事潜水作业而采取不理智、对自 身健康不负责任的做法,体检时找人冒名顶替、弄虚作假,严 重干扰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。这些都说明对潜水员的政策、 法规宣传不足,对潜水员的健康宣教工作还存在很大欠 缺[4-5]。目前,我国还未建立潜水医师的系统培训、考核及认 证制度,这是制约我国潜水医学保障体系完善的重要因素。 虽然有某些机构进行过潜水医学相关的培训,但培训不系 统,缺乏足够的、有效的、贴近实际的实践。特别是对于潜水 这一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来说,更是需要强化实践在培训中 的作用。同时也未得到全国权威机构的认可[6-8]。 

3 对完善我国潜水员健康与安全保障机制的建议 为了适应潜水事业发展、解除潜水员后顾之忧和提高潜 水员健康水平,有必要完善我国潜水员健康与安全保障 机制。 3. 1 理顺潜水员的管理机构 法律、法规和标准的实施,需 要有具体的机构。虽然各国家和地区潜水员健康与安全管 理的机构设置各不相同,但是职责划分清晰,法律法规明确, 因此在管理上并不存在困难。从各国情况看,基本上是实行 职业潜水员和娱乐潜水员的区分管理,由政府和行业协会负 责职业潜水员的健康管理,由非政府组织 DAN 负责娱乐潜 水员的健康管理,后者执行前述机构发布的标准。 在我国,虽然目前已经明确,由交通运输部救捞总局对 潜水员进行管理[3],但可能由于管理的纵向和横向关系不够 明确和细化,或者由于有关法规、文件精神尚未落实到位,导 致不同省份的潜水单位( 企业) 归不同行政部门领导,例如: 有的省份归交通厅管理,有的省份归劳动厅管理,还有的省 份归海洋渔业局管理,甚至有个别省份存在擅自颁发潜水员 证书的现象。我国的科学潜水员( 如从事科研的潜水员、考 古潜水员等) 、娱乐潜水员的健康与安全到底归谁管理、怎么 管理也不十分明确。 因此,首先需要理顺潜水员和潜水医师的管理机构,划 分和确立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,确保不存在交叉、重复,以免 发生事故后相互扯皮、互相推诿。潜水的安全关乎人的生 命,各级管理机构需有专人负责、专人管理,发生潜水事故 后,不仅要追究直接管理人员的责任,还需追究上级主管部 门的责任。只有理顺了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,才能保证政令 畅通、管理高效,才能确实、有效地提高潜水员的健康与 安全。 3. 2 完善潜水行业相关法律、法规与标准 法律、法规和标 准是各项管理实施的先决条件。虽然我国针对潜水员制定 了不少的相关规定,如 : 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”、

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”、“职业潜水员 体格检查要求”、“职业潜水员心理选拔方法及评价”、“职业 性减压病诊断标准”、“潜水呼吸气体及检测方法”、“空气潜 水减压技术要求”和“200 m 氦氧饱和潜水作业要求”等,但 即使是像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”这样权威的、详 细的法规对潜水员相关的某些方面仍未涉及。如: 潜水员的 人身保险、潜水员的医疗救助、潜水员个人信息( 档案) 的保 存、潜水事故的鉴定等。对于已有的一些国家或行业标准, 也非强制性,使得这些标准的实施存在难度。 因此,一方面,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、法规和标准进行梳 理、分析;另一方面,对那些陈旧的法律和法规及标准进行及 时的更新,对尚未涉及的领域需尽早制定相应的法律、法规 和标准,同时要强化已有法律和法规的执行,使得对潜水员 的管理变为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。此外,有必要借鉴发达国 家潜水事故的信息收集系统,建立我国潜水事故的信息上报 系统,通过潜水机构和医疗机构同时上报潜水事故相关信 息,按年度对事故进行汇总分析,提出潜水预警。 3. 3 完善潜水员的培训 潜水员是潜水事业的生力军和主 体,好的潜水员不仅能提高作业效率,同时也能提升企业的 利润。对潜水员培训到位,也有助于降低潜水事故的发生, 间接为企业提升利润[1]。 对于商业潜水员,主要进行的是大深度的饱和潜水,而 这种潜水方式技术含量高,潜水员的培训周期长,对潜水装 备和潜水相关人员的要求都很高。因此,有必要对这些潜水 员进行正规的、系统化的培训。首先,需建立针对这部分潜 水员的培训机构。由于商业潜水员的数量较少,全国可设立 1 ~2 个商业潜水员培训机构,对其进行培训。其次,严格培 训内容。这些潜水员有必要在进行自携式潜水培训合格后 再进行其他更深层次的潜水培训( 空气常规潜水、混合气常 规潜水、饱和潜水) ,逐级深入。培训需贴近作业的实际,培 训切忌重理论轻实践,在培训的过程中除训练潜水员的潜水 技巧之外,还有必要进行潜水安全的教育。此外,还需对潜 水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的抽查、认证,确保培训的质量。 对于捕捞潜水员,需由雇主负责对其进行培训。雇主可 就近选择合适的潜水俱乐部进行培训,对培训合格的潜水员 才签订劳动合同。对于在以往作业中出现过潜水事故的潜 水员,视事故原因和严重程度,决定是否需要再次进行培训。 对于再次培训合格的潜水员,雇主才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。 所有潜水都必须持证上岗,适潜证书的有效期也有限, 失效后视情况再次进行相关理论和/或实践的培训和适潜性 评估,判断是否适合上岗。相关职能部门需定期或不定期的 对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证或审查,确保潜水员培训的质量。 3. 4 完善潜水医师的培训 潜水医师贯穿在整个潜水过程 当中。潜水医师不仅承担了潜水员健康( 心理和体格) 状况 的评估,而且还需密切关注潜水员在水下的活动,指导潜水 员正确的减压,出水后还需密切监测潜水员,以便发生潜水 相关疾病后及时治疗。因此,潜水医师的培训对于潜水员的 健康和安全也至关重要,好的潜水医师能预防潜水疾病的发

·285·海 军医学杂志2016 年5 月第 37 卷第 3 期 Journal of Navy Medicine,Vol. 37,No. 3,May 2016

生,使潜水疾病的致残率显著下降。 潜水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实践性课程。受训者需 有前期临床医学的基础。在我国,一般为本科或以上层次毕 业。此外,需对申请受训人员的入学资格要求、培训内容和 时间及考核程序与方法等进行规定[8-9]。可以参照欧洲潜水 及高气压医学医师教育与训练标准,将培训分为 4 个等 级[8]:潜水员体检医生、潜水医生、高气压医学医师、高气压 医学专家或顾问。不同的认证等级人员完成不同的任务。 若有可能,同一名潜水医生同时可参加其他等级培训,获取 相应证书,允许从事潜水医生之外的任务,但必须以某一任 务为主。 同时,对于认证的潜水医师和其他保障人员,证书也同 样具有一定的有效期。他们可以通过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 形式,获取再认证。当然,像上述欧洲标准一样,再认证的要 求是相关人员必须从事潜水医学保障一定时间,有丰富的实 践经验[10-13]。对于管理机构,也需对我国的潜水医师培训机 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/抽查,以确保培训的质量。